- A+
現在透過相親方式娶越南新娘很普遍,透過我們的服務就可以順利娶到越南新娘;而越南政府對於娶越南新娘所衍生的民事義務與財產制度,也有相對應的法律規定,以下越南婚姻法中民事義務與財產制度提供參考:
夫妻之間權利義務平等:
夫妻相互平等,在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選擇居住地:
夫妻居住地由夫妻共同選擇,不受風俗、習慣或行政區劃的限制。
尊重夫妻的名譽、人格和威信:
1.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尊重,維護對方的名譽、人格和威信。
2.夫妻之間禁止打罵、虐待,禁止侵犯對方名譽、人格和威信。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
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對方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迫或干涉對方信仰或不信仰某個宗教。
創造條件共同發展:
夫妻共同協商,相互幫助,為對方擇業、學習、提高文化程度和專業水準創造條件;按照各方的願望和能力參加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
夫妻相互代表:
1.法律規定民事交易必須由夫妻雙方同意時,夫妻可以相互委託設立、實施和終止民事交易;委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2.夫妻一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另一方為監護人時,則由監護人代理之;夫妻一方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另一方被法院指定為代理人時,則由代理人代理之。
夫妻對一方實施的民事交易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實施以服務於家庭生活為目的的民事交易時,夫妻必須對此民事交易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但後來返回之情形的婚姻關係:
當法院依照民法典第93條作出撤銷死亡宣告的決定時,若夫或妻沒有再婚,則婚姻關係自然恢復;若夫或妻已經再婚,則再婚有效。
夫妻的共有財產:
1.夫妻的共有財產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創造的財產、勞動和生產經營收入、其他合法收人、夫妻共同繼承或共同獲贈的財產以及夫妻約定為共有財產的其他財產。夫妻結婚以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一方于婚前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單方繼承的土地使用權,只有在夫妻雙方有此協議時才是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屬於合一共同所有。
2.若夫妻的共有財產依法屬於應當進行所有權登記的財產,則在所有權證書上必須寫明夫妻雙方的姓名。
3.對於夫妻雙方爭議的財產,若無證據證明財產為單方所有,則為夫妻共有財產。
共有財產的佔有、使用和處分:
1.夫妻在佔有、使用和處分共有財產時,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2.夫妻的共有財產用於家庭生活需要和履行夫妻的共同義務。
3.民事交易涉及夫妻的價值大的共有財產或為家庭的唯一生活來源時,使用共有財產進行經營投資時,必須經過夫妻協商一致;除非依照本法第29條規定,為了單方經營投資而將共有財產分割完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共有財產: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夫妻單方進行經營投資、履行單方民事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則夫妻可以協商分割共有財產;共有財產的分割必須製作書面檔;若協商不成,則有權要求法院判決。
2.夫妻圖謀逃避債務而分割共有財產的,不能得到法律承認。
夫妻分割共有財產的後果:
夫妻分割共有財產後,已分割財產包括所生孽息歸各方所有;末分割之財產仍然歸夫妻共有。
夫妻之間的繼承權:
1.夫妻有權依照繼承法相互繼承遺產。
2.夫或妻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後,夫妻共有財產由活著的一方管理,除非遺囑中已指定遺產管理人,或各繼承人商定將遺產交他人管理。
3.若分割遺產將嚴重影響活著一方及家庭的生活,則活著一方有權要求法院確定各繼承人享有的繼承份額,並確定於一定期限內不得分割遺產;當該期限屆滿時或活著一方再婚時,則其他繼承人有權要求法院允許分割遺產。
夫妻各自的財產:
1.夫妻有權擁有各自的財產。夫妻各自的財產包括各自的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各自單獨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依本法第29條第1款及第30條之規定分得的財產、個人的生活用品。
2.夫、妻有權將自己的財產並人共有財產,也有權單獨保持自己的財產。
夫妻各自財產的佔有、使用和處分:
1.夫、妻有權佔有、使用和處分各自的財產,但本條第5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2.夫、妻自主管理各自的財產;在夫、妻不能自主管理自己的財產,並且也未委託其他人管理其財產的情形,則夫、妻有權管理對方的財產。
3.夫妻各自債務應以各自財產償還。
4.在夫妻共有財產不足應付家庭生活支出的情形,則夫妻各自財產亦應用於家庭生活的需要。
5.若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已用於家庭生活,而該財產所生孳息恰是家庭生活的唯一來源,則對該個人財產的處分行為必須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