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婚姻法中離婚與財產分割及子女監護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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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法律規定

除了大陸新娘之外,越南新娘可以說是解決婚姻問題最熱門的選擇;現在透過相親方式娶越南新娘很普遍,透過我們的服務就可以順利娶到越南新娘;而越南政府對於娶越南新娘所衍生的離婚與財產分割及子女監護問題,也有相對應的法律規定,以下越南婚姻法中離婚與財產分割及子女監護法律規定提供參考:

要求法院判決離婚的權利:

1.夫、妻或夫妻雙方有權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2.在妻懷孕或正在哺養12個月以下嬰兒期間,夫無權要求離婚。

鼓勵基層調解:

國家和社會鼓勵對要求離婚的夫妻進行基層調解。調解工作依照基層調解法律規定進行。

離婚要求的受理:

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離婚要求。對於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離婚的情形,法院予以受理並依照本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宣佈婚姻關係不成立;若離婚雙方對子女和財產有爭議,則依照本法第17條第2款、第3款規定進行解決。

法院調解:

法院受理離婚要求後,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詞解。

准予離婚的依據:

1.法院對離婚要求進行審查,若發現問題嚴重,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婚姻之目的無法實現,則准予離婚。

2.夫、妻一方因對方被法院宣告失蹤而要求離婚的,法院應准予之。

協議離婚:

夫妻同時要求離婚,法院調解不成,若審查發現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且已經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則法院在保護妻子和子女正當權益原則基礎上確認離婚協議;若夫妻雙方不成達成此等離婚協定,或雖然有協定但不能保障妻子和子女的正當權益,則法院作出判決。

一方要求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法院調解不成時,則審查並作出判決。

離婚後子女的照顧、撫養和教育:

1.離婚後,夫、妻仍然有義務照顧、撫養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或殘疾、無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之成年子女。不直接照管子女的一方有義務提供子女的生活費用。

2.夫妻應就離婚後子女由誰直接照管、各方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協商一致;若協商不成,則法院根據各方面對子女有利的原則判決子女歸何方直接照管;若子女年滿9歲以上,則必須考慮他們本人的願望。若夫妻沒有協議,則3歲以下子女原則上應由母親直接照管。

離婚後變更子女的直接照管人:

為了子女的利益,依一方或取方要求,法院可以判決變更子女的直接照管人。在直接照管人不能保障子女各方面權益之情形,則應當變更子女的直接照管人;若子女年滿9歲以上,則必須考慮他們本人的願望。

離婚後看望子女的權利: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看望子女;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權利人實現此權利。若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濫用看望權而干涉或對子女的照顧、撫養和教育造成不利之影響,則直接撫養人有權要求法院判決限制對方的看望權。

離婚時分割財產的原則:

1.離婚時,雙方協商分割財產;若協商不成,則要求法院判決。各方的個人財產歸各方個人所有。

2.共有財產依照以下原則進行分割:

(1)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對半分割,但應當考慮各方的境況、財產的狀況,在衡量各方對共有財產的貢獻時,夫、妻在家庭中的勞動應當計入;

(2)保護妻子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子女或殘疾、無民事行為能力且無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之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3)保護各方生產、經營和工作的正當利益,保障各方能夠繼續勞動和創造收人;

(4)夫妻共有財產可以實物分割或按價值分割;獲得實物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立付超出其應得部分之實物的價值。

3.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依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要求法院判決。

夫妻生活在大家庭中離婚時財產的分割:

1.生活在大家庭中的夫妻離婚時,若夫妻財產在家庭總財產中不能確定,則夫或妻可以根據夫妻對家庭財產的貢獻和對家庭生活的貢獻而分得部分家庭財產。分得財產的多少由夫妻與家庭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則要求法院判決。

2.若夫妻財產在家庭總財產中可以按份確定,則離婚時,可以將夫妻財產從家庭財產中分出,然後進行分割。

夫妻離婚時土地使用權的分割:

1.離婚時,屬於夫妻單方的土地使用權仍然歸單方所有。

2.夫妻共同的土地使用權依以下方式分割:

(1)對於種植一年生植物、養殖水產的土地,若雙方都有需要並且都有條件直接使用此等土地,則可以協商分割;若雙方協商不成,則要求法院依照本法第95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若只有一方有需要並且有條件直接使用土地,則該方可以繼續使用,但應當對另一方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份額作價補償。

(2)若夫妻的種植一年生植物、養殖水產的土地的使用權與家庭戶的土地使用權共有,則離婚時,可以將夫妻土地使用權分出,然後按照本款第1項的規定進行分割;

(3)對於種植多年生植物的農業土地、林業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第95條的規定進行分割;

(4)其他各類土地使用權的分割可以依照土地法和民法規定。

3.夫妻與大家庭一起生活但自己沒有土地使用權的,離婚時,沒有土地使用權並將從家庭中分出的一方的權益應依本法第96條規定於以解決。

夫妻共有住房的分割:

夫妻共有住房可以分割使用的,離婚時可以依照本法第95條規定進行分割;若不能分割,則繼續使用住房之一方應當就對方所享有部分向對方作價補償。

住房屬於一方所有的情形離婚時夫妻各方權益的解班:

夫妻共同使用的住房屬於一方所有的,離婚時該住房仍然屬於原所有人,但享有住房一方應當根據住房受到維護、升級、改造和修繕的投入程度,向對方支付住房的部分價值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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