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對於涉外婚姻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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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娶越南新娘,首先當然就要符合越南政府的相關法律規定。越南政府對於涉外婚姻的規範主要是以越南政府第68號法律條文為主,這個條文中對於涉外婚姻有比婚姻法規定的詳細,所以越南政府對涉外婚姻都以此條文為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調整的範圍

依據政府的規定,調整婚姻法的其中幾項規定。

第二條:保護與外籍人士的婚姻和家庭關係

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合國,對於與外籍人士的婚姻和家庭關係各方面的權利與利益,均依據政府婚姻法及第68號法律條文之規範,且須符合越南法律及越南認定之國際條約。

禁止利用結婚以進行買賣婦女和小孩及剝削勞力的行為,同時極力禁止以強迫手段來脅迫婦女進行性行為。

禁止以牟利的目的進行婚姻媒介活動。

第三條:辦理公證結婚的單位

第一款:省政府和直轄市政府(※稱為省級政府)。

第二款:鄉、鎮、坊(市)(※稱為鄉級政府)。

第三款:大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越南人在國外要辦理結婚登記時)。

第四條: 適用國際條約

如有越南認定之國際條約與第68號條文牴觸時,則以國際條約為主。

第五條:適用外國的法律

如有第68號條文與越南其他法律規定或與越南認定之國際條約所引用的外國法律牴觸時,則引用外國法律。

第六條:合法公證結婚的資料認證

第一款: 結婚的公證資料須由越南駐外單位的認證,不包括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由駐越南的外交或領事單位發給該國公民的結婚文件即為合法文件,不須經由越南駐外單位認證,但須符合平等原則,此平等原則以外交部條文規定為主。

第二款: 在第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文件資料如為外國語皆需翻譯為越語並按照越南法律認定,不包括第六十七條第二款。

第七條:各項資料保存原則

第八條:費用

第九條:解釋詞語

一、外國人:未取得越南國籍的人,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即為外國人。

二、長駐在越南的外國人:長期居住在越南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

三、外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的人,附加解釋外國國籍為其他國家之國籍而非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之國籍。

四、無國籍者為未取得越南國籍且未取得外國國籍的人。 

第二章:結婚

第十條:結婚的條件

第一款: 越南公民與外國人在越南的行政機構辦理結婚手續時,各方須遵守該國對於結婚的法律規定,外國人仍須遵守越南婚姻法第九條與第十條之規定,為關於符合結婚的條件。

第二款:居住在越南的外國人與外國人在越南的行政機構辦理結婚手續時,各方須遵守該國對於結婚的法律規定,外國人仍須遵守越南婚姻法第九條與第十條之規定,為關於符合結婚的條件。

第十一條:結婚的儀式

結婚須遵守登記手續。在越南申請結婚登記手續之場合須由具國家審權機構根據本條文第十七條二款所規定的儀式辦理;在越南駐外領事館申請結婚登記手續之場合須遵守本條文第十九條四款所規定的儀式辦理。其他所有結婚登記儀式均無法律效果。

男女未完成結婚登記手續,即使具有公同生活關係仍不認定為配偶關係。

第十二條:結婚登記審權

第一款:越南公民於常駐地或按戶籍法規定長期暫駐的地方省級政府辦理越南公民與外國公民結婚登記手續。

常駐越南外國公民於配偶之一常駐地的省級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二款:住在接受越南公民居住國家的越南外交,領事機構辦理越南公民與住在該國外籍結婚手續。

第一節:結婚登記程式,手續

第十三條:結婚登記檔案

一、結婚登記檔案包括:

1. 結婚登記表,上面有國家機構在接受結婚檔案日子最多6個月前確認當事人當前沒有配偶;外籍人當前沒有配偶的確認可以使用另外獨立檔。在國外沒有那樣或象似的確認檔,就可以根據當事人發誓沒有配偶來確認而符合於該國家法律。

2.接受結婚資料日子止不越過六個月的越南或外國具有審權的衛生機構在接受結婚檔案最多6個月恰發給的證明書,確認當事人沒患神經病,或者患神經病但沒有到失去認知自己行為的幅度;

3.居留證複印本(對於在國內的越南公民);護照或相同效力文件(對於外國人或生活在國外的越南人);

4.戶口薄,公寓戶口證明書或有期限的斬駐登記證明書複印本(對於在國內的越南公民);常駐居留證,斬駐居留證或斬駐確認文件(對於外國人或生活在國外的越南人);

5.個人簡歷表

二、除了該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檔之外,按照具體場合,當事人還要納出下列檔:

1. 在武裝力量或直接關係到國家秘密機構工作的越南公民必須交出中央級,省級部門管理機構檔,確認該人與外國人結婚沒有影響到國家秘密保護或不違背該部門的規定;

2. 已離婚的人需要交出有法律效力的案件與離婚證明書複印本; 國外法庭或具有審權機構所發出的案件或離婚證明書按戶口登記的法律規定要填入刪本,就要交出結婚檔案前將該案件或離婚證明書填入刪本;

3. 對於曾有配偶,但配偶已過世或經過確認過世的人需要交出配偶的死亡證明書。

三、在本條第一和第二款所規定的檔得到弄成兩份並交給司法所(如結婚登記手續在越南國內辦理);弄成一份交給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如結婚登記手續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辦理)。

第十四條:交出與接受結婚檔案手續

一、交出結婚檔案時,當事人雙方都要出面。在不可抗的客觀背景,沒有出面的人要寫缺席申請書並委權對方交出檔案。不允許委託第三個人交出結婚檔案。

二、接受結婚檔案時,司法所或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必要檢查檔案的具備與合法性;司法所或越南外交,領事機構有責任指導當事人完備沒有足夠的檔案。

第十五條: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期限

在越南申請結婚登記手續辦理期現為30天,從司法所受到具備並合法結婚檔案日子算。員警按本條文第十六條二款要求加上檢查時,期限可以再延長20天。

30天期限也得到使用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運用30天期限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越南國內有關機構按本文獻第十九條二款要求加上在檢查時,期限可以再延長45天。

第十六條:在越南申請結婚登記手續的辦理程式

一、在受到具備,合法結婚檔案與手續費20天之內,司法所有下列責任:

1.在司法所連續7天內貼上結婚事情公告,並將公文轉發至結婚當事人居住之鄉級政府,貼上結婚事情公告。鄉政府有責任在辦公室連續7天內貼上結婚事情公告。如有控訴申訴,鄉級政府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司法所;

2.研究審查結婚登記檔案。在下面有疑惑或者有街道控訴申訴時,司法所必要審查,其中包括與當事人面談:

* 假造結婚;

* 利用結婚追求買賣婦女目的;

* 追求其他利潤目的;

* 需要再弄清楚當事人身份或結婚登記檔案;

3.轉達省級政府審查結果報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建議書以及一份結婚登記檔案並邀請決定。

二,如果認得有需要審查而審查內容屬於員警機構職能的場合,司法所必須將一份結婚檔案及需要檢查問題的公文轉達到同級員警機構提請審查。

從受到司法所公文20天之內,員警機構必要弄明白需要審查的問題並以書面向司法所回音。

三.在受到司法所的公文和結婚檔案7天之內,而確定當事人已滿足結婚條件,並不屬於該條文18條所規定的拒絕結婚專案,省級政府主席就簽認結婚證明書,並把結婚檔案還給司法所讓他進行結婚登記禮,將結婚事情寫入結婚登記冊以及按法律規定藏儲結婚檔案。

對於拒絕結婚登記場合,省級政府要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裏面明白寫出拒絕理由。

第十七條:在越南舉行的結婚登記禮

一、在省級政府主席簽認結婚證明書7天之內,結婚登記禮就要舉行,當事人因有妥當理由而要求延長舉行結婚登記禮時間也不得超過90天;當事人過期而要求舉行結婚登記禮就要從頭辦結婚手續。

二、結婚登記禮在司法所辦公室隆重舉辦,男女雙方均要出席。司法所主持結婚登記禮並請男女雙方最後一次說到個人本身自願結婚事情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結婚,司法所代表人把結婚事情寫入結婚冊;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證明書與結婚冊上簽名,並交給夫妻各人一份正式結婚證明書。

三、結婚證明書安該條二款規定從舉辦結婚登記禮並把結婚事情寫入登記冊日子起具有法律效果。在當事人所需要時,司法所可以從結婚正冊抄印結婚證明書副本交給當事人。

第十八條:拒絕結婚登記

一、在下列場合結婚登記被拒絕:

1.一或雙方沒有滿足越南法律所規定的結婚年齡

2.配偶外籍沒有滿足他當公民或常駐(對無國籍人)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結婚年齡

3.結婚事情沒有男女雙方自願決定

4.假騙強迫的結婚

5.當事人一或雙方現有配偶

6.當事人一或雙方失去民事行為能力

7.當事人各方是直系血統或屬於三代親屬的人

8.當事人各方曾經或現當養父母和乾兒子、公公和媳婦、岳母和女婿、繼父和老婆的女兒、繼母和老公的兒子

9.當事人各方是同性(男與男結婚;女與女結婚)

二、結婚登記也受到拒絕如審查結果表現出結婚是假騙的,沒有建立溫飽,平等,幸福及穩定家庭的目的;通過結婚來實現婦女買賣,利用婦女滿足情欲或追求其他各種利潤目的。

第十九條: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進行結婚登記

一、在受到結婚合法檔案與服務費20天之內,越南外交領事機構並有下列責任:

1.在機構辦公室連續7天內貼上結婚事情公告;

2.研究審查結婚登記檔案。結婚事情有所疑惑或受到控訴申訴當事人假騙結婚,買賣婦女或追求其他利潤目的以及需要再弄明白當事人身份或結婚檔案各種檔時,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必要進行審查,包括跟當事人面談;

3.確定當事人各方滿足結婚條件,並不屬於該文條18條所規定的拒絕結婚專案,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帶頭人簽認結婚證明書。拒絕結婚登記時,越南外交,領事機構要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裏面明白寫出拒絕理由。

二、如果認得必要審查並審查內容屬於國內員警機構,司法所或其他有關機構職能時,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將一份結婚檔案及需要檢查問題的公文轉達國內有關機構提請審查。從受到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公文20天之內,國內有關機構必須進行審查需要弄明白的問題並以書面向越南外交領事回音。

三、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帶頭人簽認結婚證明書7天之內,結婚登記禮就要舉行;當事人因有妥當理由而要求延長舉行結婚登記禮時間也不得超過90天;當事人過期而要求舉行結婚登記禮就要從頭辦結婚手續。

四、結婚登記禮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辦公室得到隆重舉辦,男女雙方均要出席。越南外交領事代表人主持結婚登記禮並請男女雙方最後一次說到個人本身自願結婚事情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結婚,越南外交領事代表人把結婚事情寫入結婚冊;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證明書與結婚冊上簽名,並交給夫妻每個人一份結婚證明書證本。

五,結婚證明書按該條四款規定從舉辦結婚禮並把結婚事情寫入登記冊日子起具有法律效果。在當事人所需要時,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可以從結婚正冊抄印結婚證明書副本交給當事人。

第二目︰確認在國外所進行的結婚,離婚

第二十條:確認在國外所進行的結婚,離婚

一、越南人與越南人或與外國人的通婚已在國外審權機構辦好登記手續,符合該國法律規定並且在此時間越南公民不違反結婚以及禁止結婚規定就得到越南公認。違反越南法律所規定的結婚標準仍然得到越南公認,如違反行為的後果在申請公認結婚時間已能夠克服,或者結婚確認事情有利於保衛婦女兒童權利。

二、越南人與越南人或與外國人離婚經過國外法庭或有審權機構批准,也會得到越南公認,如果沒有申訴書。

三、在本條一款規定結婚以及二款規定離婚的確認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戶口登記寫入登記冊。

第三目︰協助結婚活動

第二十一條:協助結婚活動原則

本條文所規定的協助結婚活動遵守人道,非利潤原則。禁止結婚媒介經營活動或利用結婚協助活動進行婦女買賣,滿足情欲以及其他各種求利目的。

第二十二條:建立結婚協助中心標準

省級以上的越南婦女聯協會(簡稱主管組織)答應下列標準就可以建立結婚協助中心:

1.具備人道,非利潤的結婚協助活動計畫。

2.具有保證中心運作的地點及必要設備。

3.具有保證中心運作人員。

4.結婚協助中心帶頭候選人需要滿足下列品德:良心,熱心,人道,慈愛並沒有犯罪。

第二十三條:結婚協助中心運作登記手續

一、結婚協助中心要在中心所設定辦公室地區的司法所登記運作手續,檔案包括:

1.運作登記表(有表格);

2.主觀組織所決定的中心建立證明書複本;

3.個人簡歷表(有表格),中心帶頭候選人的司法性簡歷表;

4.中心設定辦公室的證明書;

5.具備人道,非利潤的結婚協助活動計畫。

二、司法所從受到具備合法檔案7天之內必須批准或拒絕批准結婚協助活動證明書。拒絕批准運作登記證明書,司法所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建立中心的主管組織。

三、運作登記證明書期限為5年並可以延期;每延期時間不超過5年。結婚協助中心的運作證明書主要內容如下:

1.名稱,主管組織與中心辦公室位址;

2.中心帶頭人的姓名;

3.中心運作內容;

4.中心運作登記證明書的延期及其修改內容。

第二十四條:結婚協助中心的權利與責任

一、結婚協助中心有法人資格,有獨立印章及財款。

二、結婚協助中心權利如下:

1.介紹,幫助越南公民和外國人瞭解各方的個人,家庭與社會背景、各方所要求的風俗習慣以及其他有關的問題;為他們實現自願,平等,進步,一夫一妻的婚姻創造順利條件;

2.協助各方完善結婚登記檔案;

3.有權為保證中心運作而受納由主管組織規定的經費,遵守費利潤原則;有權和當事人商量結賬交通費,吃宿費以及另外的合理費用;

4..有權申請延期運作,修改運作登記證明書內容;

5.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結婚協助中心責任如下:

1.按運作登記證明書所拼寫的內容而進行活動;

2.公開而嚴肅按主管組織所規定的標準來收納活動經費,遵守費利潤原則;

3.按法律規定保密各方個人的通訊,資料;

4.六個月和一年分期就中心運作情況向所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和主管組織報告;在必要時有責任向國家審權機構提供資料或解釋中心運作有關內容;

5.接受中心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部,司法所以及其他國家審權機構對中心運作各方面的審查;

6.接受主管組織嚴肅,隨時的管理審查;

7.按法律規定實現會計,統計工作;

8.向主管組織和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書面報告結婚協助活動有關的財政收支情況;

9.按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結婚協助中心運作延期

一、嚴肅執行本條文所規定的結婚協助中心可以延期運作期限。如有延期的要求,主管組織最晚在運作登記證明書滿期3個月前必要向中心所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轉達延期申請書、中心運作所登記證明書以及經過主管組織對中心運作期間內活動情況報告的確認。

二、在受到合法檔案7天之內,司法所必須批准或拒絕批准延期運作登記證明書。

批准延期時,司法所在運作登記證明書上直接拼寫延期決定並蓋章確認。拒絕批准延期時,司法所以書面形式通知主管組織。

第二十六條:修改結婚協助中心運作登記證明書內容

一、結婚協助中心需求改變名稱,設定辦公室地點時必須向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轉達改變備註申請書以及運作登記證明書。

在受到改變備註申請書3天之內,司法所在中心運作登記證明書上直接拼寫修改內容並蓋章確認。

二、需要更換中心帶頭人或更新中心活動內容時,主管組織必須向中心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轉達申請書以及中心運作登記證明書。需要更換帶頭人時,必須有申請書以及代替人的個人簡歷表和司法性簡歷表。

在受到革新運作登記證明書內容檔案7天之內,司法所必須進行審查並決定批准或拒絕批准運作登記證明書內容。

批准時,司法所在運作登記證明書上直接拼寫革新內容並蓋章確認。拒絕批准時,司法所書面通知主管組織。

第二十七條:結束結婚協助中心的活動

一,結束協助中心在下列場合實現:

1.主管組織在中心運作滿期前或在滿期日子決定解散中心而不申請延期;

2.運作登記證明書滿期而不得到司法所批准延期;

3.國家審權機構決定無限取消運作登記證明書效力。

二、在根據本條一款1目取消運作場合下,主管組織在中心結束運作最晚30天前必須向中心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書面上通知中心結束運作事情。結婚協助中心必須向以前所登記運作的司法所交納運作登記證明書。

三、在根據本條一款1和2目取消運作場合下,司法所或其他國家審權機構必須把拒絕延期檔或取消運作登記證明書使用權決定書轉給主管組織。

四、結束運作前,結婚協助有責任跟其他個人,組織結賬欠款(如有)並對結束運作有關的所有問題處理好並書面上向主管組織和以前所登記運動。

針對外籍配偶婚姻的法律規範,其規範比「婚姻法」更為詳細,範圍涵蓋外籍婚姻及外籍家庭(包含認養小孩及認養父母),以下譯文只有婚姻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調整的範圍

依據政府的規定,調整婚姻法的其中幾項規定。

第二條:保護與外籍人士的婚姻和家庭關係

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合國,對於與外籍人士的婚姻和家庭關係各方面的權利與利益,均依據政府婚姻法及第68號法律條文之規範,且須符合越南法律及越南認定之國際條約。

禁止利用結婚以進行買賣婦女和小孩及剝削勞力的行為,同時極力禁止以強迫手段來脅迫婦女進行性行為。

禁止以牟利的目的進行婚姻媒介活動。

第三條:辦理公證結婚的單位

第一款:省政府和直轄市政府(※稱為省級政府)。

第二款:鄉、鎮、坊(市)(※稱為鄉級政府)。

第三款:大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越南人在國外要辦理結婚登記時)。

第四條: 適用國際條約

如有越南認定之國際條約與第68號條文牴觸時,則以國際條約為主。

第五條:適用外國的法律

如有第68號條文與越南其他法律規定或與越南認定之國際條約所引用的外國法律牴觸時,則引用外國法律。

第六條:合法公證結婚的資料認證

第一款: 結婚的公證資料須由越南駐外單位的認證(※越南駐臺北辦事處),不包括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由駐越南的外交或領事單位發給該國公民的結婚文件即為合法文件,不須經由越南駐外單位認證,但須符合平等原則,此平等原則以外交部條文規定為主。

第二款: 在第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文件資料如為外國語皆需翻譯為越語並按照越南法律認定,不包括第六十七條第二款。

第七條:各項資料保存原則

第八條:費用

第九條:解釋詞語

一、外國人:未取得越南國籍的人,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即為外國人。

二、長駐在越南的外國人:長期居住在越南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

三、外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的人,附加解釋外國國籍為其他國家之國籍而非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之國籍。

四、無國籍者為未取得越南國籍且未取得外國國籍的人。

第二章:結婚

第十條:結婚的條件

第一款: 越南公民與外國人在越南的行政機構辦理結婚手續時,各方須遵守該國對 於結婚的法律規定,外國人仍須遵守越南婚姻法第九條與第十條之規定,為關於符合結婚的條件。

第二款:居住在越南的外國人與外國人在越南的行政機構辦理結婚手續時,各方須遵守該國對於結婚的法律規定,外國人仍須遵守越南婚姻法第九條與第十條之規定,為關於符合結婚的條件。

第十一條:結婚的儀式

結婚須遵守登記手續。在越南申請結婚登記手續之場合須由具國家審權機構根據本條文第十七條二款所規定的儀式辦理;在越南駐外領事館申請結婚登記手續之場合須遵守本條文第十九條四款所規定的儀式辦理。其他所有結婚登記儀式均無法律效果。

男女未完成結婚登記手續,即使具有公同生活關係仍不認定為配偶關係。

第十二條:結婚登記審權

第一款:越南公民於常駐地或按戶籍法規定長期暫駐的地方省級政府辦理越南公民與外國公民結婚登記手續。

常駐越南外國公民於配偶之一常駐地的省級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二款:住在接受越南公民居住國家的越南外交,領事機構辦理越南公民與住在該國外籍結婚手續。

第一節:結婚登記程式,手續

第十三條:結婚登記檔案

一、結婚登記檔案包括:

1. 結婚登記表,上面有國家機構在接受結婚檔案日子最多6個月前確認當事人當前沒有配偶;外籍人當前沒有配偶的確認可以使用另外獨立檔。在國外沒有那樣或象似的確認檔,就可以根據當事人發誓沒有配偶來確認而符合於該國家法律。

2.接受結婚資料日子止不越過六個月的越南或外國具有審權的衛生機構在接受結婚檔案最多6個月恰發給的證明書,確認當事人沒患神經病,或者患神經病但沒有到失去認知自己行為的幅度;

3.居留證複印本(對於在國內的越南公民);護照或相同效力文件(對於外國人或生活在國外的越南人);

4.戶口薄,公寓戶口證明書或有期限的斬駐登記證明書複印本(對於在國內的越南公民);常駐居留證,斬駐居留證或斬駐確認文件(對於外國人或生活在國外的越南人);

5.個人簡歷表

二、除了該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檔之外,按照具體場合,當事人還要納出下列檔:

1. 在武裝力量或直接關係到國家秘密機構工作的越南公民必須交出中央級,省級部門管理機構檔,確認該人與外國人結婚沒有影響到國家秘密保護或不違背該部門的規定;

2. 已離婚的人需要交出有法律效力的案件與離婚證明書複印本; 國外法庭或具有審權機構所發出的案件或離婚證明書按戶口登記的法律規定要填入刪本,就要交出結婚檔案前將該案件或離婚證明書填入刪本;

3. 對於曾有配偶,但配偶已過世或經過確認過世的人需要交出配偶的死亡證明書。

三、在本條第一和第二款所規定的檔得到弄成兩份並交給司法所(如結婚登記手續在越南國內辦理);弄成一份交給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如結婚登記手續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辦理)。

第十四條:交出與接受結婚檔案手續

一、交出結婚檔案時,當事人雙方都要出面。在不可抗的客觀背景,沒有出面的人要寫缺席申請書並委權對方交出檔案。不允許委託第三個人交出結婚檔案。

二、接受結婚檔案時,司法所或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必要檢查檔案的具備與合法性;司法所或越南外交,領事機構有責任指導當事人完備沒有足夠的檔案。

第十五條: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期限

在越南申請結婚登記手續辦理期現為30天,從司法所受到具備並合法結婚檔案日子算。員警按本條文第十六條二款要求加上檢查時,期限可以再延長20天。

30天期限也得到使用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運用30天期限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越南國內有關機構按本文獻第十九條二款要求加上在檢查時,期限可以再延長45天。

第十六條:在越南申請結婚登記手續的辦理程式

一、在受到具備,合法結婚檔案與手續費20天之內,司法所有下列責任:

1.在司法所連續7天內貼上結婚事情公告,並將公文轉發至結婚當事人居住之鄉級政府,貼上結婚事情公告。鄉政府有責任在辦公室連續7天內貼上結婚事情公告。如有控訴申訴,鄉級政府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司法所;

2.研究審查結婚登記檔案。在下面有疑惑或者有街道控訴申訴時,司法所必要審查,其中包括與當事人面談:

* 假造結婚;

* 利用結婚追求買賣婦女目的;

* 追求其他利潤目的;

* 需要再弄清楚當事人身份或結婚登記檔案;

3.轉達省級政府審查結果報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建議書以及一份結婚登記檔案並邀請決定。

二,如果認得有需要審查而審查內容屬於員警機構職能的場合,司法所必須將一份結婚檔案及需要檢查問題的公文轉達到同級員警機構提請審查。

從受到司法所公文20天之內,員警機構必要弄明白需要審查的問題並以書面向司法所回音。

三.在受到司法所的公文和結婚檔案7天之內,而確定當事人已滿足結婚條件,並不屬於該條文18條所規定的拒絕結婚專案,省級政府主席就簽認結婚證明書,並把結婚檔案還給司法所讓他進行結婚登記禮,將結婚事情寫入結婚登記冊以及按法律規定藏儲結婚檔案。

對於拒絕結婚登記場合,省級政府要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裏面明白寫出拒絕理由。

第十七條:在越南舉行的結婚登記禮

一、在省級政府主席簽認結婚證明書7天之內,結婚登記禮就要舉行,當事人因有妥當理由而要求延長舉行結婚登記禮時間也不得超過90天;當事人過期而要求舉行結婚登記禮就要從頭辦結婚手續。

二、結婚登記禮在司法所辦公室隆重舉辦,男女雙方均要出席。司法所主持結婚登記禮並請男女雙方最後一次說到個人本身自願結婚事情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結婚,司法所代表人把結婚事情寫入結婚冊;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證明書與結婚冊上簽名,並交給夫妻各人一份正式結婚證明書。

三、結婚證明書安該條二款規定從舉辦結婚登記禮並把結婚事情寫入登記冊日子起具有法律效果。在當事人所需要時,司法所可以從結婚正冊抄印結婚證明書副本交給當事人。

第十八條:拒絕結婚登記

一、在下列場合結婚登記被拒絕:

1.一或雙方沒有滿足越南法律所規定的結婚年齡

2.配偶外籍沒有滿足他當公民或常駐(對無國籍人)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結婚年齡

3.結婚事情沒有男女雙方自願決定

4.假騙強迫的結婚

5.當事人一或雙方現有配偶

6.當事人一或雙方失去民事行為能力

7.當事人各方是直系血統或屬於三代親屬的人

8.當事人各方曾經或現當養父母和乾兒子、公公和媳婦、岳母和女婿、繼父和老婆的女兒、繼母和老公的兒子

9.當事人各方是同性(男與男結婚;女與女結婚)

二、結婚登記也受到拒絕如審查結果表現出結婚是假騙的,沒有建立溫飽,平等,幸福及穩定家庭的目的;通過結婚來實現婦女買賣,利用婦女滿足情欲或追求其他各種利潤目的。

第十九條: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進行結婚登記

一、在受到結婚合法檔案與服務費20天之內,越南外交領事機構並有下列責任:

1.在機構辦公室連續7天內貼上結婚事情公告;

2.研究審查結婚登記檔案。結婚事情有所疑惑或受到控訴申訴當事人假騙結婚,買賣婦女或追求其他利潤目的以及需要再弄明白當事人身份或結婚檔案各種檔時,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必要進行審查,包括跟當事人面談;

3.確定當事人各方滿足結婚條件,並不屬於該文條18條所規定的拒絕結婚專案,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帶頭人簽認結婚證明書。拒絕結婚登記時,越南外交,領事機構要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裏面明白寫出拒絕理由。

二、如果認得必要審查並審查內容屬於國內員警機構,司法所或其他有關機構職能時,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將一份結婚檔案及需要檢查問題的公文轉達國內有關機構提請審查。從受到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公文20天之內,國內有關機構必須進行審查需要弄明白的問題並以書面向越南外交領事回音。

三、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帶頭人簽認結婚證明書7天之內,結婚登記禮就要舉行;當事人因有妥當理由而要求延長舉行結婚登記禮時間也不得超過90天;當事人過期而要求舉行結婚登記禮就要從頭辦結婚手續。

四、結婚登記禮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辦公室得到隆重舉辦,男女雙方均要出席。越南外交領事代表人主持結婚登記禮並請男女雙方最後一次說到個人本身自願結婚事情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結婚,越南外交領事代表人把結婚事情寫入結婚冊;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證明書與結婚冊上簽名,並交給夫妻每個人一份結婚證明書證本。

五,結婚證明書按該條四款規定從舉辦結婚禮並把結婚事情寫入登記冊日子起具有法律效果。在當事人所需要時,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可以從結婚正冊抄印結婚證明書副本交給當事人。

第二目︰確認在國外所進行的結婚,離婚

第二十條:確認在國外所進行的結婚,離婚

一、越南人與越南人或與外國人的通婚已在國外審權機構辦好登記手續,符合該國法律規定並且在此時間越南公民不違反結婚以及禁止結婚規定就得到越南公認。違反越南法律所規定的結婚標準仍然得到越南公認,如違反行為的後果在申請公認結婚時間已能夠克服,或者結婚確認事情有利於保衛婦女兒童權利。

二、越南人與越南人或與外國人離婚經過國外法庭或有審權機構批准,也會得到越南公認,如果沒有申訴書。

三、在本條一款規定結婚以及二款規定離婚的確認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戶口登記寫入登記冊。

第三目︰協助結婚活動

第二十一條:協助結婚活動原則

本條文所規定的協助結婚活動遵守人道,非利潤原則。禁止結婚媒介經營活動或利用結婚協助活動進行婦女買賣,滿足情欲以及其他各種求利目的。

第二十二條:建立結婚協助中心標準

省級以上的越南婦女聯協會(簡稱主管組織)答應下列標準就可以建立結婚協助中心:

1.具備人道,非利潤的結婚協助活動計畫。

2.具有保證中心運作的地點及必要設備。

3.具有保證中心運作人員。

4.結婚協助中心帶頭候選人需要滿足下列品德:良心,熱心,人道,慈愛並沒有犯罪。

第二十三條:結婚協助中心運作登記手續

一、結婚協助中心要在中心所設定辦公室地區的司法所登記運作手續,檔案包括:

1.運作登記表(有表格);

2.主觀組織所決定的中心建立證明書複本;

3.個人簡歷表(有表格),中心帶頭候選人的司法性簡歷表;

4.中心設定辦公室的證明書;

5.具備人道,非利潤的結婚協助活動計畫。

二、司法所從受到具備合法檔案7天之內必須批准或拒絕批准結婚協助活動證明書。拒絕批准運作登記證明書,司法所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建立中心的主管組織。

三、運作登記證明書期限為5年並可以延期;每延期時間不超過5年。結婚協助中心的運作證明書主要內容如下:

1.名稱,主管組織與中心辦公室位址;

2.中心帶頭人的姓名;

3.中心運作內容;

4.中心運作登記證明書的延期及其修改內容。

第二十四條:結婚協助中心的權利與責任

一、結婚協助中心有法人資格,有獨立印章及財款。

二、結婚協助中心權利如下:

1.介紹,幫助越南公民和外國人瞭解各方的個人,家庭與社會背景、各方所要求的風俗習慣以及其他有關的問題;為他們實現自願,平等,進步,一夫一妻的婚姻創造順利條件;

2.協助各方完善結婚登記檔案;

3.有權為保證中心運作而受納由主管組織規定的經費,遵守費利潤原則;有權和當事人商量結賬交通費,吃宿費以及另外的合理費用;

4..有權申請延期運作,修改運作登記證明書內容;

5.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結婚協助中心責任如下:

1.按運作登記證明書所拼寫的內容而進行活動;

2.公開而嚴肅按主管組織所規定的標準來收納活動經費,遵守費利潤原則;

3.按法律規定保密各方個人的通訊,資料;

4.六個月和一年分期就中心運作情況向所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和主管組織報告;在必要時有責任向國家審權機構提供資料或解釋中心運作有關內容;

5.接受中心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部,司法所以及其他國家審權機構對中心運作各方面的審查;

6.接受主管組織嚴肅,隨時的管理審查;

7.按法律規定實現會計,統計工作;

8.向主管組織和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書面報告結婚協助活動有關的財政收支情況;

9.按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結婚協助中心運作延期

一、嚴肅執行本條文所規定的結婚協助中心可以延期運作期限。如有延期的要求,主管組織最晚在運作登記證明書滿期3個月前必要向中心所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轉達延期申請書、中心運作所登記證明書以及經過主管組織對中心運作期間內活動情況報告的確認。

二、在受到合法檔案7天之內,司法所必須批准或拒絕批准延期運作登記證明書。

批准延期時,司法所在運作登記證明書上直接拼寫延期決定並蓋章確認。拒絕批准延期時,司法所以書面形式通知主管組織。

第二十六條:修改結婚協助中心運作登記證明書內容

一、結婚協助中心需求改變名稱,設定辦公室地點時必須向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轉達改變備註申請書以及運作登記證明書。

在受到改變備註申請書3天之內,司法所在中心運作登記證明書上直接拼寫修改內容並蓋章確認。

二、需要更換中心帶頭人或更新中心活動內容時,主管組織必須向中心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轉達申請書以及中心運作登記證明書。需要更換帶頭人時,必須有申請書以及代替人的個人簡歷表和司法性簡歷表。

在受到革新運作登記證明書內容檔案7天之內,司法所必須進行審查並決定批准或拒絕批准運作登記證明書內容。

批准時,司法所在運作登記證明書上直接拼寫革新內容並蓋章確認。拒絕批准時,司法所書面通知主管組織。

第二十七條:結束結婚協助中心的活動

一,結束協助中心在下列場合實現:

1.主管組織在中心運作滿期前或在滿期日子決定解散中心而不申請延期;

2.運作登記證明書滿期而不得到司法所批准延期;

3.國家審權機構決定無限取消運作登記證明書效力。

二、在根據本條一款1目取消運作場合下,主管組織在中心結束運作最晚30天前必須向中心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書面上通知中心結束運作事情。結婚協助中心必須向以前所登記運作的司法所交納運作登記證明書。

三、在根據本條一款1和2目取消運作場合下,司法所或其他國家審權機構必須把拒絕延期檔或取消運作登記證明書使用權決定書轉給主管組織。

四、結束運作前,結婚協助有責任跟其他個人,組織結賬欠款(如有)並對結束運作有關的所有問題處理好並書面上向主管組織和以前所登記運動。

針對外籍配偶婚姻的法律規範,其規範比「婚姻法」更為詳細,範圍涵蓋外籍婚姻及外籍家庭(包含認養小孩及認養父母),以下譯文只有婚姻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調整的範圍

依據政府的規定,調整婚姻法的其中幾項規定。

第二條:保護與外籍人士的婚姻和家庭關係

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合國,對於與外籍人士的婚姻和家庭關係各方面的權利與利益,均依據政府婚姻法及第68號法律條文之規範,且須符合越南法律及越南認定之國際條約。

禁止利用結婚以進行買賣婦女和小孩及剝削勞力的行為,同時極力禁止以強迫手段來脅迫婦女進行性行為。

禁止以牟利的目的進行婚姻媒介活動。

第三條:辦理公證結婚的單位

第一款:省政府和直轄市政府(※稱為省級政府)。

第二款:鄉、鎮、坊(市)(※稱為鄉級政府)。

第三款:大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越南人在國外要辦理結婚登記時)。

第四條: 適用國際條約

如有越南認定之國際條約與第68號條文牴觸時,則以國際條約為主。

第五條:適用外國的法律

如有第68號條文與越南其他法律規定或與越南認定之國際條約所引用的外國法律牴觸時,則引用外國法律。

第六條:合法公證結婚的資料認證

第一款: 結婚的公證資料須由越南駐外單位的認證(※越南駐臺北辦事處),不包括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由駐越南的外交或領事單位發給該國公民的結婚文件即為合法文件,不須經由越南駐外單位認證,但須符合平等原則,此平等原則以外交部條文規定為主。

第二款: 在第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文件資料如為外國語皆需翻譯為越語並按照越南法律認定,不包括第六十七條第二款。

第七條:各項資料保存原則

第八條:費用

第九條:解釋詞語

一、外國人:未取得越南國籍的人,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即為外國人。

二、長駐在越南的外國人:長期居住在越南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

三、外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的人,附加解釋外國國籍為其他國家之國籍而非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之國籍。

四、無國籍者為未取得越南國籍且未取得外國國籍的人。

第二章:結婚

第十條:結婚的條件

第一款: 越南公民與外國人在越南的行政機構辦理結婚手續時,各方須遵守該國對 於結婚的法律規定,外國人仍須遵守越南婚姻法第九條與第十條之規定,為關於符合結婚的條件。

第二款:居住在越南的外國人與外國人在越南的行政機構辦理結婚手續時,各方須遵守該國對於結婚的法律規定,外國人仍須遵守越南婚姻法第九條與第十條之規定,為關於符合結婚的條件。

第十一條:結婚的儀式

結婚須遵守登記手續。在越南申請結婚登記手續之場合須由具國家審權機構根據本條文第十七條二款所規定的儀式辦理;在越南駐外領事館申請結婚登記手續之場合須遵守本條文第十九條四款所規定的儀式辦理。其他所有結婚登記儀式均無法律效果。

男女未完成結婚登記手續,即使具有公同生活關係仍不認定為配偶關係。

第十二條:結婚登記審權

第一款:越南公民於常駐地或按戶籍法規定長期暫駐的地方省級政府辦理越南公民與外國公民結婚登記手續。

常駐越南外國公民於配偶之一常駐地的省級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二款:住在接受越南公民居住國家的越南外交,領事機構辦理越南公民與住在該國外籍結婚手續。

第一節:結婚登記程式,手續

第十三條:結婚登記檔案

一、結婚登記檔案包括:

1. 結婚登記表,上面有國家機構在接受結婚檔案日子最多6個月前確認當事人當前沒有配偶;外籍人當前沒有配偶的確認可以使用另外獨立檔。在國外沒有那樣或象似的確認檔,就可以根據當事人發誓沒有配偶來確認而符合於該國家法律。

2.接受結婚資料日子止不越過六個月的越南或外國具有審權的衛生機構在接受結婚檔案最多6個月恰發給的證明書,確認當事人沒患神經病,或者患神經病但沒有到失去認知自己行為的幅度;

3.居留證複印本(對於在國內的越南公民);護照或相同效力文件(對於外國人或生活在國外的越南人);

4.戶口薄,公寓戶口證明書或有期限的斬駐登記證明書複印本(對於在國內的越南公民);常駐居留證,斬駐居留證或斬駐確認文件(對於外國人或生活在國外的越南人);

5.個人簡歷表

二、除了該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檔之外,按照具體場合,當事人還要納出下列檔:

1. 在武裝力量或直接關係到國家秘密機構工作的越南公民必須交出中央級,省級部門管理機構檔,確認該人與外國人結婚沒有影響到國家秘密保護或不違背該部門的規定;

2. 已離婚的人需要交出有法律效力的案件與離婚證明書複印本; 國外法庭或具有審權機構所發出的案件或離婚證明書按戶口登記的法律規定要填入刪本,就要交出結婚檔案前將該案件或離婚證明書填入刪本;

3. 對於曾有配偶,但配偶已過世或經過確認過世的人需要交出配偶的死亡證明書。

三、在本條第一和第二款所規定的檔得到弄成兩份並交給司法所(如結婚登記手續在越南國內辦理);弄成一份交給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如結婚登記手續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辦理)。

第十四條:交出與接受結婚檔案手續

一、交出結婚檔案時,當事人雙方都要出面。在不可抗的客觀背景,沒有出面的人要寫缺席申請書並委權對方交出檔案。不允許委託第三個人交出結婚檔案。

二、接受結婚檔案時,司法所或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必要檢查檔案的具備與合法性;司法所或越南外交,領事機構有責任指導當事人完備沒有足夠的檔案。

第十五條: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期限

在越南申請結婚登記手續辦理期現為30天,從司法所受到具備並合法結婚檔案日子算。員警按本條文第十六條二款要求加上檢查時,期限可以再延長20天。

30天期限也得到使用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運用30天期限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越南國內有關機構按本文獻第十九條二款要求加上在檢查時,期限可以再延長45天。

第十六條:在越南申請結婚登記手續的辦理程序

一、在受到具備,合法結婚檔案與手續費20天之內,司法所有下列責任:

1.在司法所連續7天內貼上結婚事情公告,並將公文轉發至結婚當事人居住之鄉級政府,貼上結婚事情公告。鄉政府有責任在辦公室連續7天內貼上結婚事情公告。如有控訴申訴,鄉級政府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司法所;

2.研究審查結婚登記檔案。在下面有疑惑或者有街道控訴申訴時,司法所必要審查,其中包括與當事人面談:

* 假造結婚;

* 利用結婚追求買賣婦女目的;

* 追求其他利潤目的;

* 需要再弄清楚當事人身份或結婚登記檔案;

3.轉達省級政府審查結果報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建議書以及一份結婚登記檔案並邀請決定。

二,如果認得有需要審查而審查內容屬於員警機構職能的場合,司法所必須將一份結婚檔案及需要檢查問題的公文轉達到同級員警機構提請審查。

從受到司法所公文20天之內,員警機構必要弄明白需要審查的問題並以書面向司法所回音。

三.在受到司法所的公文和結婚檔案7天之內,而確定當事人已滿足結婚條件,並不屬於該條文18條所規定的拒絕結婚專案,省級政府主席就簽認結婚證明書,並把結婚檔案還給司法所讓他進行結婚登記禮,將結婚事情寫入結婚登記冊以及按法律規定藏儲結婚檔案。

對於拒絕結婚登記場合,省級政府要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裏面明白寫出拒絕理由。

第十七條:在越南舉行的結婚登記禮

一、在省級政府主席簽認結婚證明書7天之內,結婚登記禮就要舉行,當事人因有妥當理由而要求延長舉行結婚登記禮時間也不得超過90天;當事人過期而要求舉行結婚登記禮就要從頭辦結婚手續。

二、結婚登記禮在司法所辦公室隆重舉辦,男女雙方均要出席。司法所主持結婚登記禮並請男女雙方最後一次說到個人本身自願結婚事情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結婚,司法所代表人把結婚事情寫入結婚冊;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證明書與結婚冊上簽名,並交給夫妻各人一份正式結婚證明書。

三、結婚證明書安該條二款規定從舉辦結婚登記禮並把結婚事情寫入登記冊日子起具有法律效果。在當事人所需要時,司法所可以從結婚正冊抄印結婚證明書副本交給當事人。

第十八條:拒絕結婚登記

一、在下列場合結婚登記被拒絕:

1.一或雙方沒有滿足越南法律所規定的結婚年齡

2.配偶外籍沒有滿足他當公民或常駐(對無國籍人)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結婚年齡

3.結婚事情沒有男女雙方自願決定

4.假騙強迫的結婚

5.當事人一或雙方現有配偶

6.當事人一或雙方失去民事行為能力

7.當事人各方是直系血統或屬於三代親屬的人

8.當事人各方曾經或現當養父母和乾兒子、公公和媳婦、岳母和女婿、繼父和老婆的女兒、繼母和老公的兒子

9.當事人各方是同性(男與男結婚;女與女結婚)

二、結婚登記也受到拒絕如審查結果表現出結婚是假騙的,沒有建立溫飽,平等,幸福及穩定家庭的目的;通過結婚來實現婦女買賣,利用婦女滿足情欲或追求其他各種利潤目的。

第十九條: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進行結婚登記

一、在受到結婚合法檔案與服務費20天之內,越南外交領事機構並有下列責任:

1.在機構辦公室連續7天內貼上結婚事情公告;

2.研究審查結婚登記檔案。結婚事情有所疑惑或受到控訴申訴當事人假騙結婚,買賣婦女或追求其他利潤目的以及需要再弄明白當事人身份或結婚檔案各種檔時,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必要進行審查,包括跟當事人面談;

3.確定當事人各方滿足結婚條件,並不屬於該文條18條所規定的拒絕結婚專案,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帶頭人簽認結婚證明書。拒絕結婚登記時,越南外交,領事機構要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裏面明白寫出拒絕理由。

二、如果認得必要審查並審查內容屬於國內員警機構,司法所或其他有關機構職能時,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將一份結婚檔案及需要檢查問題的公文轉達國內有關機構提請審查。從受到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公文20天之內,國內有關機構必須進行審查需要弄明白的問題並以書面向越南外交領事回音。

三、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帶頭人簽認結婚證明書7天之內,結婚登記禮就要舉行;當事人因有妥當理由而要求延長舉行結婚登記禮時間也不得超過90天;當事人過期而要求舉行結婚登記禮就要從頭辦結婚手續。

四、結婚登記禮在越南外交領事機構辦公室得到隆重舉辦,男女雙方均要出席。越南外交領事代表人主持結婚登記禮並請男女雙方最後一次說到個人本身自願結婚事情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結婚,越南外交領事代表人把結婚事情寫入結婚冊;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證明書與結婚冊上簽名,並交給夫妻每個人一份結婚證明書證本。

五,結婚證明書按該條四款規定從舉辦結婚禮並把結婚事情寫入登記冊日子起具有法律效果。在當事人所需要時,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可以從結婚正冊抄印結婚證明書副本交給當事人。

第二目︰確認在國外所進行的結婚,離婚

第二十條:確認在國外所進行的結婚,離婚

一、越南人與越南人或與外國人的通婚已在國外審權機構辦好登記手續,符合該國法律規定並且在此時間越南公民不違反結婚以及禁止結婚規定就得到越南公認。違反越南法律所規定的結婚標準仍然得到越南公認,如違反行為的後果在申請公認結婚時間已能夠克服,或者結婚確認事情有利於保衛婦女兒童權利。

二、越南人與越南人或與外國人離婚經過國外法庭或有審權機構批准,也會得到越南公認,如果沒有申訴書。

三、在本條一款規定結婚以及二款規定離婚的確認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戶口登記寫入登記冊。

第三目︰協助結婚活動

第二十一條:協助結婚活動原則

本條文所規定的協助結婚活動遵守人道,非利潤原則。禁止結婚媒介經營活動或利用結婚協助活動進行婦女買賣,滿足情欲以及其他各種求利目的。

第二十二條:建立結婚協助中心標準

省級以上的越南婦女聯協會(簡稱主管組織)答應下列標準就可以建立結婚協助中心:

1.具備人道,非利潤的結婚協助活動計畫。

2.具有保證中心運作的地點及必要設備。

3.具有保證中心運作人員。

4.結婚協助中心帶頭候選人需要滿足下列品德:良心,熱心,人道,慈愛並沒有犯罪。

第二十三條:結婚協助中心運作登記手續

一、結婚協助中心要在中心所設定辦公室地區的司法所登記運作手續,檔案包括:

1.運作登記表(有表格);

2.主觀組織所決定的中心建立證明書複本;

3.個人簡歷表(有表格),中心帶頭候選人的司法性簡歷表;

4.中心設定辦公室的證明書;

5.具備人道,非利潤的結婚協助活動計畫。

二、司法所從受到具備合法檔案7天之內必須批准或拒絕批准結婚協助活動證明書。拒絕批准運作登記證明書,司法所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建立中心的主管組織。

三、運作登記證明書期限為5年並可以延期;每延期時間不超過5年。結婚協助中心的運作證明書主要內容如下:

1.名稱,主管組織與中心辦公室位址;

2.中心帶頭人的姓名;

3.中心運作內容;

4.中心運作登記證明書的延期及其修改內容。

第二十四條:結婚協助中心的權利與責任

一、結婚協助中心有法人資格,有獨立印章及財款。

二、結婚協助中心權利如下:

1.介紹,幫助越南公民和外國人瞭解各方的個人,家庭與社會背景、各方所要求的風俗習慣以及其他有關的問題;為他們實現自願,平等,進步,一夫一妻的婚姻創造順利條件;

2.協助各方完善結婚登記檔案;

3.有權為保證中心運作而受納由主管組織規定的經費,遵守費利潤原則;有權和當事人商量結賬交通費,吃宿費以及另外的合理費用;

4..有權申請延期運作,修改運作登記證明書內容;

5.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結婚協助中心責任如下:

1.按運作登記證明書所拼寫的內容而進行活動;

2.公開而嚴肅按主管組織所規定的標準來收納活動經費,遵守費利潤原則;

3.按法律規定保密各方個人的通訊,資料;

4.六個月和一年分期就中心運作情況向所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和主管組織報告;在必要時有責任向國家審權機構提供資料或解釋中心運作有關內容;

5.接受中心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部,司法所以及其他國家審權機構對中心運作各方面的審查;

6.接受主管組織嚴肅,隨時的管理審查;

7.按法律規定實現會計,統計工作;

8.向主管組織和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書面報告結婚協助活動有關的財政收支情況;

9.按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結婚協助中心運作延期

一、嚴肅執行本條文所規定的結婚協助中心可以延期運作期限。如有延期的要求,主管組織最晚在運作登記證明書滿期3個月前必要向中心所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轉達延期申請書、中心運作所登記證明書以及經過主管組織對中心運作期間內活動情況報告的確認。

二、在受到合法檔案7天之內,司法所必須批准或拒絕批准延期運作登記證明書。

批准延期時,司法所在運作登記證明書上直接拼寫延期決定並蓋章確認。拒絕批准延期時,司法所以書面形式通知主管組織。

第二十六條:修改結婚協助中心運作登記證明書內容

一、結婚協助中心需求改變名稱,設定辦公室地點時必須向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轉達改變備註申請書以及運作登記證明書。

在受到改變備註申請書3天之內,司法所在中心運作登記證明書上直接拼寫修改內容並蓋章確認。

二、需要更換中心帶頭人或更新中心活動內容時,主管組織必須向中心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轉達申請書以及中心運作登記證明書。需要更換帶頭人時,必須有申請書以及代替人的個人簡歷表和司法性簡歷表。

在受到革新運作登記證明書內容檔案7天之內,司法所必須進行審查並決定批准或拒絕批准運作登記證明書內容。

批准時,司法所在運作登記證明書上直接拼寫革新內容並蓋章確認。拒絕批准時,司法所書面通知主管組織。

第二十七條:結束結婚協助中心的活動

一,結束協助中心在下列場合實現:

1.主管組織在中心運作滿期前或在滿期日子決定解散中心而不申請延期;

2.運作登記證明書滿期而不得到司法所批准延期;

3.國家審權機構決定無限取消運作登記證明書效力。

二、在根據本條一款1目取消運作場合下,主管組織在中心結束運作最晚30天前必須向中心登記運作地區的司法所書面上通知中心結束運作事情。結婚協助中心必須向以前所登記運作的司法所交納運作登記證明書。

三、在根據本條一款1和2目取消運作場合下,司法所或其他國家審權機構必須把拒絕延期檔或取消運作登記證明書使用權決定書轉給主管組織。

四、結束運作前,結婚協助有責任跟其他個人,組織結賬欠款(如有)並對結束運作有關的所有問題處理好並書面上向主管組織和以前所登記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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