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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權益保護
為進一步保障越南新娘等外籍新娘姊妹外來移民的人權,內政部部務會報之前討論通過移民署所提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8條修正案,外來人口身分已轉換為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其按捺指紋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應於身分轉換後六個月內刪除。
移民署指出,「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原規定外來人口,包括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等,在入境時,必須接受移民署查證並按捺指紋,且指紋紀錄保存年限為20年。
然由於戶籍法已於民國97年5月28日修正,刪除我國國民申領身分證時需按捺指紋的規定;再加上去年內政部人權工作小組第二次會議,有學者專家提及,對於已領有我國身分證之移民,基於平等原則,也應該配合刪除相關規定。
內政部部務會報日前通過修正管理辦法中有關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按捺指紋之規定,以後外來新移民人口,若已取得我國身分證,待遇與國民相同,入境時將不必再按捺指紋。
越南新娘等外籍新娘姊妹請注意權益保護:若已取得台灣身分證,待遇與台灣國民相同,入境時將不必再按捺指紋。